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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书面表决通过。2024年11月27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9破2号之七号裁定书,对债权人表决通过的《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破产财产第二次分配方案》裁定认可,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本次分配为第二次分配,因第一次分配已对职工债权、税款债权进行了全额清偿,故第二次分配仅对普通债权(债权金额492079087.29元)进行清偿。第二次分配按照可分配金额19325377.87元,先按分配金额的80%先行予以支付,剩20%金额待办理完酒泉中院委托第三方对管理人在担任管理人期间的财务审计、债务人工商、税务、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和企业档案托管等全部清结手续后,再行支付。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酒泉)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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