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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债权人:

《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因本案仅清偿担保债权及税务债权,普通债权未能清偿,故该方案未能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2025年11月14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甘09民破1号之八号裁定通过《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由本管理人执行。

本次分配为第一次分配,其中特定财产(担保债权34061714.11元)应清偿17508501.98元,税款债权(9099533.33元)分配金额为446733.80元,其余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金额为242691917.20元,已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分配时先按分配金额的80%先行予以支付,剩20%金额待办理完酒泉中院委托第三方对管理人在担任管理人期间的财务审计、债务人工商、税务、银行账户注销手续和企业档案托管等全部清结手续后,再行支付。

特此公告

玉门市勤峰铁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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