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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促进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撑起法治保护伞

□ 姬云香

2025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5月20日起施行。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以确保民营经济主体权利得到刚性保障为设计框架,彰显建设良好营商环境之内涵,更以总则列明+专条书写之模式,确保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撑起法治保护伞。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之法,亦是关注经济发展内生力量与客观条件和谐共生之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需促进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环境建设。良好的营商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内生力量。法律是良好营商环境的稳定器,是经济稳定发展的外部力量。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促进法”之外观,关注良好营商环境之核心要素,如市场环境的公平性、投资融资的便利性与平等、科技创新参与机会等问题,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概括性保护,如确保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享有公平竞争权、融资获得平等权。良好营商环境本质要求,是经营中经营者人身权利不被侵害,经营积累财富可期待并被保护。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为正确处理用工关系,贯彻相关政策精神,践行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目标之法。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构成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核心要素是劳动价值而不是生产资金,劳动者的劳动力发展和发挥,才是生产和全部经济活动的主要内容,而其发展和发挥的程度,又受社会关系及其制度的限制。民营经济促进法深谙劳动者权益保障对经济发展之内驱力功能,以总则部分确立原则模式提供制度保障,提升劳动力价值发展和发挥的水平。从就业的角度看,民营经济主体已经成为我国的就业主渠道,当前我国绝大多数就业机会都是由民营经济创造的,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民营经济主体发展面临的一个重要任务。民营经济促进法开篇明义,在总则第六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显然,在劳动法等一般法的基础上,民营经济促进法作为规制用人单位行为的特别法,重申规范用工是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强化劳动者权益保障,亦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法目的的必经之路。

民营经济促进法体察民营经济深度参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的现实,以专条纳入劳动权益保护内容形式,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撑起法治保护伞。新就业形态发展过程中,基于工业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劳动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体系面临一系列新的问题和挑战,民营经济促进法在规范经营专章第三十六条规定,“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得通过贿赂和欺诈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妨害市场和金融秩序、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民营企业是吸纳就业的“蓄水池”和“稳定器”,以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23年,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已占职工总数的21%左右,已超过2亿人。劳动法视域下,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六条是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的配套规定,是从用人单位角度切入的义务条款,是司法实践中可以适用的针对民营平台企业的规制依据。对依附平台生存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在参与平台经济活动时,能够获得更加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同时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推进平台经济与新就业劳动者共生关系发展,促进新就业形态高技能劳动者培养之法。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二条鼓励民营经济组织积极培养使用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人才,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培养使用高技能人才,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平台经济“是经济发展新动能,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跨界融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尤其是增加就业,都有重要作用”。新就业形态对于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扩大就业总量和规模、改善就业市场结构、保障和维护基本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平台经济越繁荣,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生活质量和职业尊严的提升作用也越显著。平台企业创新频率高,更加适应新质生产力发展中新技术迭代加速的特征,领军平台企业应该将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落脚到“人才培养”的赛道上,在劳动基准保护之上构建全方位培训体系,加大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储备力度,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人才是创新的源泉。民营经济促进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自我发展提供法治保护,为民营经济繁荣的活力源泉提供法治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的颁布实施,必然使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水平迎来新的高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3年度兰州市社科规划项目“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障机制的研究”(项目编号:23-B50);2024年甘肃省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新就业形态甘肃省职业伤害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2411406035)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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