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吕志祥
一、立法引领:以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为契机完善地方立法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为甘肃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提供了权威的法律遵循。对照法典的新要求,甘肃生态环境立法仍存在短板。《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作为综合性地方环保法规,部分条款与法典的衔接不够紧密,在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有待细化。《甘肃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条例》虽已出台,但随着法典颁布,需要在规划管控、水资源刚性约束、污染防治协同等方面作进一步修订完善。此外,在草原保护、湿地修复、清洁能源发展等领域,配套立法仍有较大空间。
法典视域下,甘肃应当及时开展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一方面,对标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安排,全面梳理现行生态环境法规,对与法典不一致的条款及时修改或废止;另一方面,结合甘肃生态实际,在法典允许的地方立法权限内,制定更具针对性的实施细则。例如,针对河西走廊荒漠生态脆弱区、甘南黄河水源涵养区、陇东黄土高原丘陵沟壑区等不同生态类型,探索差异化的保护措施,将其上升为地方立法规范,使法典的原则规定在甘肃落地生根。
二、绿色发展: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经济与生态协同共进
生态环境法典的核心理念是“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这并非将发展与保护对立起来,而是要求在法治框架下实现二者的辩证统一。甘肃既是生态大省,也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发展经济的任务十分艰巨。如何在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的同时,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一道必须答好的时代命题。
甘肃的实践探索给出了有力回答。依托丰富的风能、太阳能资源,甘肃加快建设全国重要的新能源基地,已发展成为风光电大省。截至2024年底,全省新能源装机容量突破6000万千瓦,占电力总装机比重超过60%,居全国前列。“陇电入鲁”工程建成投运,每年向山东输送清洁电力超过400亿千瓦时;“陇电入浙”工程顺利推进,将优质绿电送往长三角地区。这些重大工程的实施,既为东部省份绿色发展提供了能源支撑,也使甘肃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探索出一条“绿色能源-清洁输送-互利共赢”的可持续发展路径。
但在实践中,发展与保护的矛盾依然存在。甘肃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短缺,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地方在推进产业项目时,仍存在突破环境容量、挤占生态空间的风险。一些企业环保意识不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到位,违法排污行为亦有发生。这些问题表明,绿色发展不会自动实现,必须依靠法治的刚性约束。一是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制度,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确保产业发展不突破生态安全底线。二是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重视源头管控,对生态环境脆弱区、敏感区实行更严格的准入标准。三是健全清洁能源发展的法治保障,在项目用地、电网接入、消纳利用等方面完善配套政策,推动新能源产业的有序发展。四是强化企业环境法律责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对违法排污行为依法从严惩处,让“损害担责”成为刚性约束。
三、系统治理:以法治方式构建生态安全屏障长效机制
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生态环境法典贯穿了系统治理的理念,强调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要求建立覆盖全面、权责明确、运行有效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甘肃生态类型多样、生态系统相互依存,必须运用系统思维,以法治方式构建生态保护的长效机制。
祁连山的生态之变,堪称系统治理的典范。作为河西走廊的“生命线”,祁连山曾因过度开发导致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近年来,甘肃坚决整治祁连山生态环境问题,累计退出144宗矿业权、25座水电站、8个旅游设施,实施生态移民、退牧还草、封山育林等系统修复工程,祁连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雪豹、荒漠猫等珍稀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显著恢复。这一实践深刻启示:生态保护必须坚持系统治理,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同样需要系统思维。甘肃是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和补给区,黄河流经甘肃913公里,每年出境水量占黄河全流域径流量的五分之一。近年来,甘肃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流域综合治理,黄河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但黄河上游生态保护与下游高质量发展之间的协同机制尚不完善,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制度有待突破,跨区域、跨部门协同监管能力仍需加强。
贯彻生态环境法典,甘肃应当在系统治理上下更大功夫。一是健全生态保护修复制度,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重视祁连山、甘南高原、陇中黄土高原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二是完善流域协同治理机制,推动建立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协同保护制度,探索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三是强化生态环境监管能力,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执法力量,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构建全覆盖、全天候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四是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者付出应有代价,形成“不敢破坏、不能破坏、不想破坏”的制度约束。
作者为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