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民周女士来电咨询:邻居因有事无法接6岁的孩子放学,遂委托我帮忙去接,我将孩子安全送到家后,他自行离家发生意外溺亡。请问,我是否要承担责任?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周女士已将孩子安全接送到家,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孩子回家后独自一人玩耍发生意外溺亡,系意外事故,周女士对该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因此周女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实习生吕淑梅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