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78 甘肃法治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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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隐瞒婚姻状况,公司可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金昌市民吴女士来电咨询:我是公司的运营专员,入职时担心已婚不能被录用,遂将“已婚”填成“未婚”,现公司以伪造个人经历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否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但吴女士作为运营专员,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这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无直接相关性,亦非公司进行正常营运的合理需要。吴女士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不是出于欺诈的故意,其对此作出隐瞒不会使公司作出错误判断而订立劳动合同,公司以吴女士伪造个人经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吴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实习生吕淑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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