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主题:面试中不会放在纸面上的“隐形歧视”,面试时被加问“是否已婚并且有孩子”;入职时要求承诺“一定时间内不怀孕或报备排队怀孕”;怀孕后要面临职业生涯断层、升职加薪无望……女性就业歧视现象近些年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和关注,虽然也得到一定遏制,但由此导致的纠纷仍时有发生。本期举案说法将就女性就业歧视现象、如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等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典型案例:曾任职公司管理层的杭州朱女士先后遇到了一系列糟心事——职位从经理降为助理,月薪从14000元降至4000元,并被公司以形成旷工事实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关系。而这一切全因朱女士怀孕而引发。
2019年2月,朱女士应聘成为某科技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基本工资为14000元每月。然而朱女士入职后不久便怀孕了,因孕期检查等多次请假。2020年1月,朱女士因羊水过少、妊娠合并贫血等原因住院治疗,出院后医生建议休息一周并开具了医疗证明书,但朱女士的病假申请并没有被公司批准。随后,朱女士的岗位被调整为行政助理,月薪也降低至4000元。更令朱女士出乎意料的是:公司以朱女士在没有与管理层进行有效沟通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形成旷工事实,因工作上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为由,提出与朱女士解除劳动关系。
因为怀孕,在不到半个月的时间里,接连被调岗和解除劳动关系,朱女士感觉受到了歧视。生下孩子后,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该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桐庐法院审理认为,该科技公司虽然未批准朱女士的病假,但结合朱女士之前的请假及住院情况来看,朱女士并非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不能认定朱女士旷工,且相关证据不能认定朱女士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依法判决该科技公司给付朱女士产假期间工资及被停发的工资损失、餐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等共计19.6万余元,并为朱女士缴纳停发工资期间的社会保险等。
该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近期,杭州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受邀嘉宾: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 王昊
律师说法
主持人:什么是女职工劳动权益?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主要包含哪些方面?
阮 磊:女职工劳动权益是女职工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享有的劳动权利和利益,是女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等。
我国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目的就是消除对女性劳动者的就业歧视,为女性劳动者提供公正、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和关爱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劳动者,着力于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主持人:“三年之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请问一些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类似的约定,和我国哪些现行法律规定相悖?
阮 磊:当然违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
生育的内容。《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类似约定,亦属无效,女职工结婚生子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据权威调查报告显示,有近6成的女性在求职过程中被问及婚姻生育状况,这也可以看出,女性在职场中遭遇性别歧视的原因主要在于多数用人单位将女性产生的价值与其生育情况挂钩。但是,生育子女是女性履行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之所需,也是人类社会持续发展之所需,因此要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和身份歧视。
主持人:就上述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单方解除和朱女士的劳动关系,是否有法律依据?
阮 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当女职工进入孕期后,即使劳动合同期满也应当续延至哺乳期结束之后才能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是“续延”而非“续签”,更不能以此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典型案例中某科技公司在朱女士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无据,朱女士完全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或依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公司主张赔偿金。
主持人:女职工劳动权益保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哪些?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该如何维权?
阮 磊: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当女性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申诉,或者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