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31 甘肃法制报出版






2022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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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热线

防患于未然,老年人可以商定自己的监护人吗?

庆阳市民郝先生咨询: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法定监护。请问,老年人为了避免日后出现生活不能自理情形却无人监护的局面,能否在自己健康的时候协商确定未来的监护人?

记者电话连线阮磊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见,成年人是有权选择自己的监护人的,法律上称之为意定监护。监护人的选任是否恰当,将直接决定被监护人未来生活质量的高低,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因此,老年人在行为能力健全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的监护人,往往比依据法律确定的法定监护人更有利于形成和谐、稳定的监护关系,其合法权益也能得到更妥善保护。(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整理)

丈夫转移挥霍财产,妻子可主张分割共同财产吗?

天水市民钱女士咨询:现实生活中丈夫沾染恶习,赌博酗酒、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时有发生,而妻子又不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问,此种情况下,妻子能否向法院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记者电话连线程郭凯文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出现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而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要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为在家庭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财产权救济渠道。但我国实施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因此,只有在出现这两种法定事由时,法院才会允许夫妻分割婚内共同财产。(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整理)

实施恐吓威胁等精神侵害行为,是家庭暴力吗?

嘉峪关市民韩先生咨询:就家庭暴力而言,人们更多关注的是受害一方遭受的身体上的暴力,而忽略了隐性的精神侵害和精神暴力。请问,什么是精神暴力,其主要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记者电话连线张兆军律师解答:《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现实中,精神暴力主要表现为对受害人进行侮辱、谩骂、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恐吓、威胁、跟踪、骚扰等,通常会使受害人产生自卑、恐惧、焦虑、抑郁等精神方面的伤害。相比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更具有隐蔽性和长期性,其造成的伤害性不见得比身体暴力小。因此,受害者应走出只有身体暴力才是家暴的误区,用法律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与精神利益。(新甘肃·甘肃法制报记者王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