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一版)《条例(草案)》强调,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生产恶臭气体的物质。已建成的,应当逐步搬迁或者升级改造。
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大气环境质量防治需要和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可以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在大气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通行的交通管制措施。
《条例(草案)》指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达标排放油烟,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等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