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亮辰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兰州恒源铬铁有限公司:
根据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1民初69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甘民终374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申6647号民事裁定书,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1执321执行裁定书,我单位于2024年11月、2025年4月先后两次致函你公司请你公司立即拆除搬离所属的全部设施、设备、材料等,你公司至今未搬离,严重影响到我局对该宗土地进行的污染治理项目。现请你公司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30日内来我局磋商搬离事宜,期满后仍不派人前来,我局将按照相关进行处理。
兰州市红古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