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森·尚景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1号商住楼、2—3号住宅楼及地下车库,位于榆中县和平镇方家泉村马家梁,由兰州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生公司”)投资开发、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建公司”)承建。
现依据恒生公司与统建公司2024年7月12日签订的《补充协议》、恒生公司2024年7月15日向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兰恒字(2024)第016号文《关于恒森·尚景住宅网签申请》《承诺书》,以及恒生公司2024年7月18日向榆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的兰恒字(2024)第 018号、兰恒字(2024)第019号文《关于恒森·尚景住宅监管申请》,恒生公司与统建公司发表联合声明如下:
一、恒森·尚景项目1号、2号、3号楼未售住宅108套(12095.77平方米)及1号楼2—3层(1654.10平方米)未售商业已网签至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由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监管;上述房屋产权清晰,随时可售,销售信息(包括房号、面积及销售均价不低于5800元/平方米等)书面告知统建公司,销售款项进入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监管账户。
二、恒森·尚景项目2号楼76套(8617.07平方米)房屋由恒生公司抵押至甘肃榆中农村合作银行,该部分房屋已由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进行监管。如恒生公司在与统建公司争议解决前偿清贷款、抵押解除,该部分76套房屋同样网签至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对外销售须经统建公司书面同意。
三、除上述已网签至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的108套未售住宅之外,另有未售30套(3574.45平方米)住宅及1号楼一层(703.09平方米)商业由恒生公司作为债务担保。该部分房屋已由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进行监管,不得网签至统建公司外的任何第三人;未经统建公司同意恒生公司无权私自销售。若担保解除,释放的相应房产亦将网签至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
四、恒森·尚景项目所涉512个车位使用权已转移至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监管,车位使用权的出让须经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书面同意。
五、上述网签及监管将至恒生公司与统建公司施工纠纷全部解决或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60日内,经双方一致同意或经法院执行查封后解除。
声明人:兰州恒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统建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见证人:榆中县房地产服务所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