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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出台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近日,省政府印发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全省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办法》提出,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为本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下同)、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照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全省按所在地区设立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实行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单位的监督。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骗取或贪污,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办法》明确,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20%参保缴费。个人每年按8%缴纳至税务部门,社保经办机构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账户划拨12%,缴费补贴资金划拨完之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按规定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计入其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符合条件的年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以非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暂存其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其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按其新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落实参保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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