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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6月1日起实施

本报兰州讯(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3月27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刚刚闭幕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6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提出,二次供水单位每半年至少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在清洗消毒后二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

《条例》提出,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四年;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向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提出申请;新建、改建、扩建的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制度,规范开展水质检验,并定期公示。

《条例》提出,二次供水设施及其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蓄水池或者水箱应当密闭、专用,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每半年至少应当进行一次水质检验,自检验工作开展之日起七日内向用户公示检验结果,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供水;每半年至少应当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清洗消毒后二日内向用户公示清洗、消毒情况等规定。同时,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对新投入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在供水前进行清洗消毒。因突发水质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并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用于水箱清洗的消毒剂,应当取得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生活饮用水相关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为公众提供生活饮用水的机场、车站、医院、学校、宾馆、餐饮等公共场所、机构以及居民小区,不得采购、使用无卫生许可和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涉水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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