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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结合”正确认识文化遗产特性

□ 沙彦均

2023年6月2日,在文化传承发展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种特殊历史存在,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之一,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内在规律。立足“两个结合”,运用中国化时代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武器,全面深入地认识文化遗产的特性与价值,才能正确坚持践行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才能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推进文化传承发展和繁荣兴盛,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中的独特作用。

一、文化遗产属性的历史性

历史性,或者时代性是文化遗产的首要属性之一。这既指文化遗产是在人类历史实践中被创造出来并遗存至今的产生发展过程,也指文化遗产是物质具体形态的存在方式,有产生、延续和消亡的自身规律。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范畴,也同样具有历史性,在中国历史上,对于文化遗产,曾出现过古物、古玩、古迹、古董等多种表述,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不断向文物、文化遗产演进,内容和范畴不断扩大,价值和意义不断加深。

按照文物的“真实性”理论,文物的本质价值是文物所固化的文化以及所携带的历史信息。从这个意义来看,文物有可能是唯一客观、不可再生的历史载体。也就是说,人们可以通过文物去了解更真实的历史文化,并且是不可替代的。由于文物的数量和种类的丰富性决定其历史资料和文化信息的丰富性,任何单个文物都只能反映出历史的部分信息,一定量或者规模的文物集群的互相补充互证,才能有足够的信息勾勒较为清晰的历史全貌。同时,历史证明,人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不具备“窥一斑而知全豹”,纵向认识自身历史的能力,而只能通过凭吊古迹、通过文物部分地追忆人类的过去、汲取经验教训。也就是说,长期以来,最令人信服、客观的历史并非记述,而是以文物为骨架构筑的。众多的文物在历史内在逻辑的整合下,组成一个有机的、完整的系统,共同构筑一个国家、民族或某一个截面的历史。任何文物也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对于任何单体文物的价值认识也会因为将它融入了一个更大的系统之内,而日益显示出它的内涵的丰富性。因此,保护文物必须强调全面、系统和整体的保护,对中国这样拥有五千年文明史、一万年文化史和百万年人类史的文明古国而言,如何基于文物的价值,形成一份数量足够多、内容足够丰富,并且涵盖古人类和中华民族繁衍发展关键节点的文化遗产名录极为重要。

文化遗产的历史性,也决定了它内涵的复杂性。自近代以来,经常有一个问题是:传统文化中哪些是应当继承的,哪些是应当抛弃的?对于文化遗产,哪些是应该保护的,哪些是应该弘扬的?提出这样的问题是认识传统文化与文化遗产是否具有一致性的必要前提,但文化遗产所凝结的传统文化复杂性给我们正确回答这一问题造成了困难。即文化遗产的复杂性包括它的多义性、丰富性、开放性、可阐释性。同一个遗产,不同历史时期的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加以阐释,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文化遗产的历史性并不代表它是抽象的、静止的,反而文化遗产具有与现实社会紧密结合的强大亲和力和相容性,对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应当放到具体的环境中,接受时代的阐释和利用。

二、文化遗产价值的客观性

文化遗产既然是在历史上产生的,那么,它的文化属性和物质属性自产生和创造之初就已经固化其中,具有无可更改的客观性。文化遗产的客观性首先体现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之中,人类能够发现它,但不能发明它,文化遗产必然是先于当代的客观存在。同样人类可以选择文化遗产,但无法否认文化遗产。那么,既然文化有优劣,作为文化遗产所聚集的具体文化,对现今社会而言必定有精华和糟粕之分,有继承和批判的问题。但文化遗产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只是真实地记录了一段历史信息,是我们知古鉴今、推陈出新,发展先进文化的基础和资源。

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既不能选择性地将文化遗产窄化为优秀文化的结晶,对历史上曾经代表黑暗、腐朽和反动的文化遗产弃之不顾或者进行人为消灭,只保护其中所谓“优秀”和“精华”部分;也不能迷信盲从文化遗产的所谓优秀价值,对文化遗产所体现的文化性质不分良莠,不加鉴别,不经过科学的扬弃,就统统作为优秀传统文化进行“弘扬”和“传承”。相反,我们要正视文化遗产价值的客观性和两面性,采取科学客观全面的认识态度,尽可能真实地保存历史信息,供今人认识、研究、鉴别和继承。那种对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文化不加鉴别区分,认为皆为“优秀文化结晶”而全部继承的认识无疑是错误的,但如果要将文化遗产先入为主地划分为优秀先进文化和腐朽没落文化,进行选择性的保护,任由一部分文化遗产因缺乏保护而损毁消失,同样不是科学的态度,也是对历史的不敬。

文化遗产的客观性还在于其物质具体形态的不可再生性。文化遗产的物质形态是在历史中被创造出来,历经岁月的汰留拣选,很大程度上是处于历史偶然才延续至今的,大多已经丧失了原初的使用价值和使用功能,其材质也大多脆弱不堪,趋于解体消亡。这种不可再生性,需要我们在记录、诠释文化遗产的时候必须准确客观,不可主观臆断。而要深入挖掘所保留的历史信息,全面认识介绍它的内涵价值,力戒歪曲和片面。在保护和利用文化遗产的时候,必须心存敬畏,慎之又慎,不惜借助最先进的科技,寻找最妥当的方式方法,防止保护性破坏——对遗存的物质形态造成破坏和对遗存信息进行现代添加,形成干扰,改变其价值的真实、完整。同样,任何不负责任的过度修复和复原复制,将会打乱文化生态进化的链条,会导致今人将错误的和紊乱的信息传播给子孙后代,这是对历史的不负责任。

三、文化遗产功能的政治性

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它的价值客观性,不可再生,但这并非意味着今人面对文化遗产除了保护便无所作为。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具备与文化相同的社会功能即文化对经济、政治的反作用,包括知识传承功能、教育塑造功能、精神动力功能、认识功能、凝聚民族精神的功能。同时,保护文化遗产是当代人心存敬畏、观照人类社会自身历史,一种主动延续经过历史岁月遴选的文化片段,无疑是积极的文化行为,是社会进步的尺度。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和不同阶级,对待文化遗产的态度是不同的。这种不同,首先影响到对文化遗产的认定。

在社会主义社会新时代,文化遗产同样面临着为人民民主专政社会政治服务的问题。在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直接肩负着推动文化繁荣、建设文化强国、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的使命,还承担着用文明的力量鉴古知今,增强文化自信,赋能美好生活,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注入强大精神力量,提供创造源泉,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公民素质的责任。在国际上,则承担着保持中华文明连续性、创新性、统一性、包容性、和平性,抵御外来文化霸权和文化入侵,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世界文化多样性,为人类文明多元化发展做出应有贡献的作用。

(作者单位:甘肃省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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