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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知法】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能否想辞退就辞退

本报记者 范建设

小刘研究生毕业后于2022年7月31日入职某体育用品公司,担任运营经理职务,月工资1万元,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7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雇员开始工作之日起6个月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公司和雇员均可按有关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本合同。若试用期结束并且合同在试用期内未被终止,雇员将自动成为公司的正式雇员。”

某体育用品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向小刘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载明:“因小刘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能力差,执行力差,没有责任心,故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与小刘解除劳动关系。”

小刘认为某体育用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体育用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万元。某体育用品公司则认为,小刘尚在试用期内,公司有权依据小刘的工作能力好坏决定是否正式录用,因小刘在试用期内工作能力较差,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劳动仲裁和法院审理后均认为,因某体育用品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公司具体的录用条件及小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依据,其解除与小刘之间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日前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

孟法官表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尽到举证责任。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实践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时,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向劳动者明确告知录用条件,并且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用人单位未尽到上述举证责任的,就很有可能被认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中,某体育用品公司虽主张小刘工作能力差、执行力差、没有责任心,不符合录用条件,但是某体育用品公司未能就此提供相应证据佐证,因此劳动仲裁和法院均认定某体育用品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孟法官提醒一下各位职场新人,在初入职场时很多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对试用期期间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严格限制了试用期的期限和次数、明确了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标准、严格限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的解除权等。职场新人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知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在试用期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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