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20年6月入职江苏省无锡市某光能公司,从事技术工作。次年8月,王某离职后加入一家杭州电子材料公司。光能公司得知情况后,申请仲裁要求王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3.5万元,以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0万元。
该案历时近一年半,直至今年,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终认定王某并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改判无须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竞业限制,本意是保护企业正当商业利益,但是,近年来,由于多种因素交织,竞业限制协议逐渐异化为企业人才垄断的手段。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具有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才可以与相应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然而目前竞业限制已经有了对象泛化的趋势。据统计,在相关竞业限制纠纷中,有77%的保密义务人是原单位基层岗位员工、一线工人、保安等。
去年12月,最高法发布了相关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强调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当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具有的商业价值和形成的竞争优势相适应。竞业限制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能得到妥善解决。
至于如何平衡好劳动者自主择业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在依靠法律进一步规范竞业限制条款的同时,也需要用人单位提升管理理念,“竞业”不能变“禁业”,各类人才创造力的竞相迸发,需要公平、有序的职场环境。(中国工人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