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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后应返窗户修复款

——从《民法典》看婚恋中的法律关系(七)

本报记者 范建设

马先生与张女士于2019年9月初相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开始在张女士家同居。2019年12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但此后因二人产生矛盾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和举行婚礼,直至2021年12月双方分居并最终分手。

在同居生活期间,马先生的父亲来看望双方,并转账给张女士2.5万元,用于房屋窗户修复,以进一步改善双方居住条件。2019年12月,马先生的父亲转账给张女士3万元,用于购买三金首饰。同月,双方举办了订婚宴。马先生的父亲于订婚宴当日给付张女士彩礼20万元。后马先生的父亲还向张女士转账10万元用于房屋翻建。

双方分手后,就财产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窗户修复费2.5万元的性质及返还,结合款项给付时间及后续双方订婚等行为,款项的给付应是考虑为二人订立婚约及日后缔结婚姻而给付的大额款项,应按彩礼的性质认定处理。最终,法院判决张女士返还窗户修复费、彩礼等共计29万余元。

日前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法官对此进行了分析。

孟法官说,情侣间往往会通过赠送礼物等形式表达爱意,加深感情。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一般性的无偿赠与,另一种是附条件的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一般性的无偿赠与,赠与人在赠与完成后不能再要求受赠人返还。如日常生活中的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520”“1314”等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等都是情侣间的无偿赠与。而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风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才生效,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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