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明祥
律诗的对仗必须一字不苟、铢两悉称。对得极工的工对,可以有整饬划一之美;不拘事类、大体成对的宽对,可以有洒脱飘逸之致。律诗的对仗,必须遵循平声对仄声,虚字(词)对虚字(词),实字(词)对实字(词)。当然,“若是果有了奇句,连平仄虚实不对都使得的”(文中黛玉所言“虚的对实的,实的对虚的”,正如俞平伯先生辨误所言,系“作者(曹雪芹)偶尔笔误”所致);“若意趣真了,连词句不用修饰,自是好的:这叫作‘不以词害意’。”这是诗词创作中极具突破与创新意识的观点,今人在诗词创作中足堪借鉴。
关于“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是一直以来在律诗创作中平仄使用上常说的一句俗话。意思是说,格律诗每句中第一、第三、第五个字的平仄声可以随便使用,但第二、第四、第六三个字的平仄一定要严格遵照格式使用。当然,这只是一种极为粗浅的说法,是需要在实际创作中辩证对待的。在律诗的创作中,除了末一字字声绝对不可变更(押韵用平声,不押用仄声)外,一般来说,单数的字比双数的字在平仄声的使用上要自由一些。但也不是都可以“不论”,或者都非“分明”不可的。比如“仄仄平平平仄仄”句式中,第一个字虽可平仄任用,但第三字就不能“不论”,不能改“平”为“仄”,否则就叫作“犯孤平”;又如“仄仄平平平仄仄”句式中,末了三个字,在实际写诗中改变成“仄平仄”的倒不乏其例,这样,第六个字也就不“分明”了。如李白五律诗《夜泊牛渚怀古》颔联“登舟望秋月,空忆谢将军”中,上句第四字当用仄声而用了平声“秋”字,下句第四字当用平声而用了仄声“将”字。再如杜甫七律《秋兴八首》之五的颔联“西望瑶池降王母,东来紫气满函关”上句中的第六字应该使用仄声字,却用了平声字“王”等。这大概就是香菱所说的“亦有二四六上错了的”最为明显的例子吧?其实,在唐代大诗人李、杜的诗作中,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很多。
至于举盛唐三大家各自成就最为显著的诗体,作为初学者的入门基础,“然后再把陶渊明、应(玚)、刘(桢)、谢(灵运)、阮(籍)、庾(信)、鲍(照)等人的一看”,尽管是一家之言,但也不无道理。正像俗话说的“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一样,是写诗必须打的基础知识。就像是人们学写书法要先学楷书,从王、颜、欧、柳、赵入手临写一样,是一种比较客观的说法。初学诗词创作的人,按此说来做,也是不无裨益。
总之,从以上所摘录的诗论而看,尽管是出于书中各人物之口,但从某种程度上说,反映的是曹雪芹先生之于诗词创作的观点,也可以说是曹雪芹先生从在对古人诗词的研读中得到的借鉴和自己在实际创作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以及自己对于诗词创作的看法与态度,它对于我们今天喜欢中华古典诗词和尝试中华诗词创作的人来说具有一定的经验借鉴与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