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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知识问答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是否有权提出解决建议

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是职工在工作场所的基本权利。工会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本质是代表和组织职工加强安全生产群众监督,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其中,“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作冒险作业”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企业不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安全规程或规章制度,命令或指挥工人违章操作或者冒险作业。“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

或作业现场不仅存在着事故苗头,而且这种苗头已非常明显,如果不采取措施,就将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场所存在着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尘毒危害和工业性毒物,如果不采取防治措施,将直接危害职工生命健康,导致职业病。

当工会发现上述情形时,有权向企业提出解决的建议,具体可建议企业停止违章指挥,改变让工人冒险作业的指令,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健康。

对于工会提出的建议,企业应当如何处置

对于工会提出的建议,企业需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以有效防范重大事故发生,保护职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因此,《工会法》第二十五条除对工会的建议权作了规定,还区分情况对企业收到建议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进一步明确。首先,针对工会提出的“解决建议”,要求企业在收到工会的建议后应当及时研究答复,主要包括两种义务。一是及时研究的义务,即企业收到工会提出的建议后,应当及时对建议进行研究;需要采取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不得推诿或者无故拖延。二是及时答复的义务,即企业应当及时将研究结果、处理措施等告知工会。其次,针对工会提出的“组织撤离建议”,该条明确规定,企业收到工会提出的此类建议,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这里的“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与收到“解决建议”时的“应当及时研究答复”相比,显然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义务性要求,不仅需要企业及时研究而且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其目的是避免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是否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工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发现存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根据该条规定,工会提出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的建议,所针对的情形为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此类情形一般属于情况紧急,不及时组织撤离可能会造成职工重大人员伤亡的事故。需要说明的是,工会在企业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是向企业提出建议的权利。工会提出建议后,应当由企业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而不是由工会直接去制止或组织撤离。工会的建议权与企业的经营管理权目标是一致的,如果发生了事故,不仅会造成职工生命和健康的损害,而且会给企业造成损失。工会行使这一权利,防患于未然,

不仅有利于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生产条件,也有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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