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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知识问答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是否可以提出意见?

企业等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分,通常是指在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对职工采取的处理措施,例如内部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和岗位、扣除奖金等。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合理的处分,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但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处分,也可能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情况,例如进行处分所依据的内部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精神或者不合理、具体处分措施不公平不合理等。

职工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在受到用人单位处分的时候通常难以通过自身力量和用人单位进行有效的沟通,此时需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作用的发挥有两个层面。(1)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时候发挥作用,避免规章制度违法或者不合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2)对于具体处分措施,工会

认为不适当的,应当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处分行为不适当有多种情形,包括依据的规章制度本身违法或者不合理,处分的程序和方式不适当等,无论存在何种瑕疵,工会都有权提出意见。这是工会的权利,也是工会的义务,职工本人如果认为处分不适当而请求工会帮助的,工会应当认真研究本人的请求,对于确实不当的处分行为应当积极向用人单位提出意见,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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