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20年11月27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帮你支招

    责任方不足额赔偿当事人该如何维权

    两年前,李某的丈夫意外触电身亡,当时法院判决事故责任方赔偿17万元,但责任方在赔偿10万元后就不再赔付。请问,李某该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本案中,法院作出的是具有金钱给付性质而非人身性质费用给付(如赡养费、抚养费等)的民事判决书,不属于审判员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故李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注意的是,李某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具体的期间计算要根据判决确定的具体履行方式而定。如果判决本案义务人一次性履行完毕的,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判决本案义务人分期履行的,从判决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判决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销售新车瞒缺陷弥补能否免赔偿

    我在某汽车销售公司以18.9万元购买了一辆轿车,但签订购车协议支付车款后,该销售公司隐瞒车辆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将本属于召回范围的车辆修复之后交付给我。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我能否主张退款并赔偿?

    答: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经营者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前明知为缺陷召回车辆,却隐瞒了该信息,使得消费者作出了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经营者虽然在交付车辆前主动消除了质量缺陷,但仍无法改变在签订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欺诈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隐瞒真名入职工作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2012年7月,陈某化名“陈果果”进入某科技公司上班。工作期间,该公司没和陈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今年10月,陈某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等共计7万余元。但该公司说,陈某用化名入职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陈某。请问,陈某隐瞒真名入职,劳动合同就无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陈述时,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了解的情况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情况,如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同时,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本案中,用人单位疏于对劳动者真实姓名进行审查,应当承担审查不严的后果。陈某使用化名,并没有对公司造成事实或可能的损害,也难以认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违背科技公司的真实意思,所以并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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