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阮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 李晓云
本期主题:日常生活中,不少人碍于亲友情面盲目提供“人情担保”,极易陷入“替人还债”的法律困境。本期“举案说法”结合发生在灵台县的一起金融借款担保纠纷案,详细解读金融借贷业务中有关担保的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2019年1月,于某应同学贾某某的请求,为其购车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贾某某无力还款。2021年12月,银行将贾某某与两名担保人于某、桑某某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贾某某偿还借款本息合计35万余元,于某和桑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桑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有稳定工作的于某被强制执行,法院从其工资中划扣执行款项,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2024年2月,于某无意间从他处得知,涉案贷款并非用于购车,实为贾某某玩了个“借新还旧”的伎俩,用他担保的这笔贷款偿还了之前的一笔贷款。于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随后向灵台县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通过核查银行流水、贷款档案并询问相关人员,查实这正是一起借款人隐瞒真实借款用途欺骗担保人,债权人未履行“借新还旧”告知义务的案件。检察院依法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再审后改判,认定案涉担保合同对于某无效,免除其全部担保责任。
主持人:什么是借新还旧?本案中于某作为担保人,法院为何改判免除其全部担保责任?
阮 磊:借新还旧是金融机构常见的贷款处理方式,指借款人通过签订新的借款合同,用新发放的贷款偿还到期的旧贷款本息,主要用于债务缓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协商以新贷偿还旧贷,未如实告知新贷担保人的,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仅在担保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借新还旧事实的情况下,才需承担担保责任。从法律上看,担保行为成立的前提是,担保人基于借款真实用途作出真实的担保意思表示。本案中,借款合同明确标注用途为购车,实际却用于清偿旧贷,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向担保人于某告知借款真实用途,借贷双方刻意隐瞒关键事实,致使于某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形下签字担保。因此,法院依法免除了于某的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是法律对善意、不知情担保人的合法保护。
主持人:在银行贷款中担保人被借款人欺骗,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提供担保的,该如何维权?
阮 磊: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担保人被借款人欺骗提供担保,应立即收集借款人虚构用途、隐瞒债务、伪造材料等欺诈证据,如果银行知情或串通,可在知道欺诈之日起1年内起诉撤销担保合同、免除责任;若银行不知情,担保有效,代偿借款后及时向借款人追偿。本案中,于某即使能够掌握同学贾某某隐瞒贷款用途的证据,也很难获取银行流水、贷款审批档案等证明银行知情或串通的实质性证据,所以再审申请被驳回。在这种情况下,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就成为重要的维权途径,相较于个人取证,检察机关拥有法定调查核实权,可调取普通公民无法获取的金融台账、审批档案、经办记录等关键证据,查实“借新还旧”的事实,依法推动法院启动再审并改判,帮助当事人挽回损失。
主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注意哪些事项,一旦签字会带来怎样的法律风险?
阮 磊:担保签字具备完整的法律效力,签字即代表认可相应法律责任。目前银行贷款普遍采用连带责任保证,一旦签字生效,若借款人逾期拒不还款,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可依法冻结、划扣担保人名下存款、资产,还会影响个人征信,对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影响,这也是人情担保最核心的法律风险。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严守三大法律底线。一是区分担保类型,一般保证可主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需先执行借款人财产,不足部分方可向担保人追偿;而连带责任保证无此项权利,风险极高,务必谨慎签署。二是核实真实借款用途,仔细核对合同标注的借款用途,留存核实记录,警惕虚构用途、“借新还旧”等不实情形,同时留存相关证据,以备后续维权使用。三是核查借款人资信与还款能力,主动核验对方征信报告、资产证明等,切勿碍于情面盲目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