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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法院审判一起非法狩猎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 朱依灵)近日,康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丁某某因在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猎捕39只野生鸟类,被依法判处刑罚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用沉重的代价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买单”。

2025年8月至11月,被告人丁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内擅自使用捕鸟网、电子诱捕器等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39只。经司法鉴定,猎获物中包含2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橙翅噪鹛,以及37只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野生鸟类,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平衡。

法院审理认为,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庭审中,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责令其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4100元,该款项将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及普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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