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民郑女士来电咨询:我购买了本市郊区一处“小产权房”(集体土地上房屋),已付全款并入住多年。现卖方见房价上涨反悔,以“小产权房禁止买卖”为由拒绝配合任何手续,并要我搬离。请问,我能否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或办理过户?
记者电话连线郭凯文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售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小产权房”,通常因违反土地管理强制性规定导致买卖合同无效。郑女士若非该村集体成员,买卖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卖方需返还购房款,郑女士需返还房屋。双方根据过错(如明知性质仍交易)分担损失。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