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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草案)》要求,发展改革、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规划组织实施工作,统筹协调推进数据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金融等部门协同推进数据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智慧城市建设,应用数据赋能城市治理,推动城市运行管理和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赋能民生服务业数字化转型,提高公共卫生、医疗、教育、养老、住房、交通、抚幼、就业等基本民生服务和商业、文娱、体育、旅游等领域的数字化水平,推动民生服务更加普惠、便捷。
《条例(草案)》还指出,要建立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落实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要求,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发生数据安全事件,网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数据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国家工作人员在数据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