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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解除拒腾房房东维权获支持

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魏世东)5月7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房东杨某通过司法程序成功解决承租人合同解除后拒不腾退房屋的难题,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求获法院判决支持。

2017年1月起,李某承租杨某名下房屋,双方签订未明确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按年支付。截至2024年,李某累计拖欠租金2万余元,杨某多次催要,李某拒不支付,杨某遂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并责令李某支付欠付租金。

判决生效后,李某仅支付部分租金,仍持续占用房屋拒不腾退。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沟通协调,李某最终腾退房屋。因李某在合同解除后继续占有房屋,其间产生3000余元房屋占有使用费,杨某遂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该笔费用。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承租人负有及时腾退房屋的义务,其无合法依据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行为构成侵权,承租人应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实际占有期间的房屋使用费,遂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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