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民武先生来电咨询:我朋友王某为公司经营周转与某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同时,又委托他人以王某及儿子(15岁)名下共有的房产,与某银行签订《自然人最高额抵押合同》,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请问,该抵押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民法典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
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了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规定属于禁止性规定,王某作为监护人用自己与其儿子的共同财产为某公司借款设置抵押,并非为了其儿子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应属于无效。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