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78 甘肃法治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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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致搭乘人受伤,驾驶人如何担责?

武威市民顾先生来电咨询:前几天我骑摩托车搭乘好友颜某回家,在路上与驾驶汽车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双双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我和刘某负同等责任。现在颜某要求我承担医疗费用。请问,我是否应该承担该费用?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顾先生无偿搭载颜某属于“好意同乘”行为。顾先生作为车辆驾驶人,对搭乘人颜某负有安全方面的注意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中,顾先生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应当减轻赔偿责任,承担颜某的部分医疗费用。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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