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新甘肃・甘肃法治报通讯员马小琴)近日,永登县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特殊的庭审。县共青团工作人员王某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临时担任涉罪未成年人小任(化名)的“代理家长”,出庭参加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庭审。
被告人小任和小朱(化名)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检察院提起公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涉未成年人案件开庭审理时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小朱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而小任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他近亲属均无法到场。为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办案法官在为小任指定辩护律师的同时,与永登县共青团取得联系。永登县共青团积极响应,选派具有较高政治素质、较强社会责任感且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王某作为小任的“合适成年人”参加庭审,行使“临时家长”的诉讼权利。
“临时家长”的出现,缓解了小任的恐惧与焦虑。庭审前,“临时家长”协助小任与法官、公诉人及辩护律师沟通交流;庭审中,认真履行法定代理人职责,对小任进行教育感化,助其化解心结。小任也向法庭敞开心扉,表示今后将加强改造,学习一技之长,重塑自我,做对社会有用之人。
“合适成年人”出庭制度是永登县法院健全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制度的生动实践。该制度通过“合适成年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沟通、抚慰和教育,在预防未成年人再次犯罪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实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官普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在法定代理人不能、不宜到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由“合适成年人”在场参与,保障未成年犯司法权益的诉讼活动。“合适成年人”作为未成年被告人的“代言人”,既要在其与司法机关沟通时发挥“桥梁”作用,也要有效监督司法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