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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表不当言论的法律责任

受邀嘉宾:甘肃策横律师事务所律师阮 磊

主持人: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实习生吕淑梅

本期主题:如今,互联网已成为人们交流、沟通的重要平台。然而,有些人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那么,在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本期“举案说法”就此进行探讨。

典型案例:小李入职期间,小夏系小李所在部门主管。然而小李在离职后的次日,就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见过不要脸的,没见过小夏这么不要脸的。”随后,小李又在朋友圈发布了小夏的头像,并发表了没有事实依据的评论,使用了“不要脸”“乡下人”“黄阿姨”等侮辱性语言,导致小夏在公司声誉受损,被领导约谈,造成失眠、精神焦虑等不良后果。小夏就此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小李在微信朋友圈中发布的有关小夏处事行为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使用的“不要脸”等词语明显贬损了他人人格,故判令小李删除发表于微信朋友圈的相关不良信息及评论,停止侵权;同时,在原发布信息范围内发布道歉信,向小夏赔礼道歉。

主持人:网上发表不当言论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阮 磊:第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会受到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的行政责任。第二,如果辱骂或采用的侮辱性言辞行为造成被辱骂人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贬损、降低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第三,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将构成刑法规定的侮辱罪。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可能会构成诽谤罪。本案中,尽管微信朋友圈是特定的社交群体,但依然属于公众范围,小李的行为势必给小夏带来负面影响,降低其社会评价,故其行为符合名誉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主持人:面对网络“骂人”行为,如何维权?

阮 磊:首先,发现被侵权,对所涉信息应先行固定证据,对涉及侵权的网络信息进行司法鉴定或者公证,以便在后期维权或诉讼中能够有效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侵权的时间和行为方式。如果没有及时、有效地对辱骂内容进行固定取证,对实施辱骂行为人的被告资格不能提出证据予以确认,法院就很难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其次,被侵权人可以通知社交平台或网络运营商删除、屏蔽、断开相关内容,但通知删除的侵权信息要切实有效。简单来说,当事人通知的信息应当全面,包括通知人的姓名、联系方式,相关内容或其他能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信息,以及要求删除信息的理由。如果运营商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害的扩大部分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侵权行为已经涉及到刑事犯罪,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对案件进行侦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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