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2-0031 甘肃法制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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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陇南市民常先生来电咨询:为合理配置人力,在不影响工作性质、时间、工资标准的前提下,我公司调整小王到新生产线工作。经公司多次劝导,小王非但未去新厂房,并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请问,这种行为属于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吗?

记者电话连线李艳波律师解答:用人单位具有用工管理权,其正当行使该权利的,依法应受保护。评判用人单位是否正当行使用工管理权,应考察其对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否基于生产经营或客观情况需要,有无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等。本案中,该公司对小王进行的调整,系基于其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且调整前后,小王的工作岗位性质、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等均未有明显变化,并未对其产生实质性影响,属于合理的调整,小王应予服从。该公司基于小王经多次劝导仍不服从安排的情形,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依法应予解除合同,但不予支付赔偿金。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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