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民金先生来电咨询:前些天我和单位同事小曹在走廊上闹着玩,结果小曹因失去重心摔倒而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请问,小曹的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记者电话连线程新林律师解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第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本案中,伤害事故虽然发生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但其发生的原因并非工作原因,也并不是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属于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导致。故小曹的受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新甘肃·甘肃法治报记者李晓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