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嘉峪关市和诚西路和顺居公寓2号楼南侧4处大院(404铁路专用线北侧)及院内建(构)筑物,占地面积2171平方米,建筑物面积434平方米,经嘉峪关市自然资源局认定,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未办理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属违法建筑。经2021年4月6日在甘肃日报及嘉峪关日报公告,到期未有权利义务人申报。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作出依法强制拆除的决定,将对该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相关权利义务人自公告之日起5日内可提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对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可依法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期满60日视为送达。
联系单位: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联系地址:嘉峪关市嘉南新区环保局综合楼三楼
联系电话:0937-6208994
特此公告嘉峪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