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20年10月21日
第08版:经济新闻

“跳单”行为已被立法规范 中介人维权将有法可依

【案例】

2018年6月19日,W房产中介公司和黄某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约定由黄某通过W房产中介公司看房,房屋位于某小区3号楼2单元501室。如房屋成交则黄某按照成交价格的1%支付佣金,黄某(含亲戚朋友)不得就上述房屋与业主以任何理由成交或告知他人成交,如违反本协议,黄某支付本协议约定佣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该《看房确认书》签订后,W房产中介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义务。2018年6月20日,黄某私下和房屋所有权人成交了房屋。后W房产中介公司将黄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黄某向其支付违约金11600元。

【法律适用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理评析】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导迟方旭,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志豪:

中介行业的存在可以极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对于买方和卖方来说都有很大的便利性。但是在实践中买家通过中介牵线搭桥后,跳过中介直接与卖家签订购房合同从而逃避中介费的“跳单”行为时有发生,这种使中介公司的努力付诸东流的行为是中介行业最为反感的。为了防止“跳单”,有些中介公司要求客户在看房之前签署类似《看房确认书》的文件,将禁止“跳单”以及相关责任条款纳入其中,作为日后追究买房人“跳单”行为法律责任的依据。但是该种条款的法律效率究竟如何,以及构成“跳单”违约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从该规定来看,委托人在接受了中介的服务后,出现“跳单”行为的,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阻止中介人的报酬请求权的行为,即使没有《看房确认书》等禁止“跳单”条款的约定,委托人也应该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当然,此处“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并非仅指中介人提供了房源信息,房屋中介是中介人要基于买房人的委托,为了促成交易做出实质性努力,通常来讲包括按照客户要求尽可能筛选理想的房源信息,勤勉地履行专业的媒介服务等。

对房屋买卖领域的“跳单”行为进行规范,既要有利于保护买方合法的购房选择权,也维护了卖方的权益和中介行业的良性竞争。从民法典的规定来看,本案中W房产中介公司已向黄某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中介服务,但黄某利用该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绕开W房产中介公司直接和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合同,黄某应当承担向W房产中介公司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同时,从《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中可以看出,“跳单”行为发生后买房人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此处的“报酬”应理解为与其工作量相适应的报酬,其《看房确认书》中约定“如违反本协议,黄某支付本协议约定佣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显然是不合适的,黄某只需支付合理报酬即可。

新甘肃·甘肃日报记者 尤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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