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9年02月22日
第05版:评论

【黄河时评】

带薪休假不能成为“纸上福利”

祝建波

带薪休假为职工法定假期。然而,记者随机采访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80名职工后发现,不休也拿不到补偿、跨年自动清零、年假被指定或冲抵、跳槽后年假“缩水”等休假“潜规则”不断,让职工抱怨带薪休假仍是“纸上福利”。(据《工人日报》)

休息和休假的权利是每一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人权。我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同时,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也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另外,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

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带薪休假制度实施以来,其实很多人并没有按照规定享受到足额的带薪休假。一些用人单位在休假问题上,想方设法“套路”职工。比如,强迫职工签放弃休假申请书,制定跨年自动清零的“霸王条款”,或者“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冲抵年假”“产假休了就要抵扣年假”“请事假和病假必须先用年假抵扣”“13个月工资抵扣年假补偿,休了不给”“不休年假不扣绩效,作为补偿”等。凡此种种,让带薪休假成了“镜花水月”。

究其原因,一是企业相较于员工处于强势地位,很多员工在面对休假与饭碗的问题上,并没有足够的“话语权”,导致政策被变相搁浅。二是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组织仍基本停留在“民不举,官不究”层面,缺乏为劳动者争取福利待遇的积极性、主动性;三是监管部门执法缺位,很少有用人单位因为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而受到相关的处罚。这一系列因素,使得带薪休假不断遭遇“潜规则”,甚至在一些单位“名存实亡”。

良法还需善治。确保带薪休假这一政策利好真正落到实处,除了要呼吁和鼓励职工勇于站出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之外,还需进一步明确政府责任,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比如,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加大对未执行带薪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强化工会在保障员工休假权方面的作用,尤其是当职工休假权益受到侵害时,工会应承担起主动维权的责任。此外,如果是现行规定还存在漏洞,使得用人单位有机可乘,就应尽快通过制度的修正来改变现状,这也是带薪休假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的现实需要。

整饬劳资关系,维护劳工权益,也是经济转型与结构调整的“必修课”。对用工单位而言,更要正确看待员工休假需求,并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举措,自觉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唯其如此,才能保持对人才的吸引力,才能迎得持久发展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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