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8年10月11日
第05版:廉政视野

清风时评

自我监督绝不能松

    志 磊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自我监督是世界性难题,是国家治理的‘哥德巴赫猜想’。”他也告诫领导干部“要多读一点历史,从历史中汲取更多精神营养。”历史是一面镜子,是认识自我、改造自我、超越自我最好的教科书。我们要多学历史,多从历史中发现得失兴替的规律,找到破解自我监督这一世界性难题的良方。

    纵观中国历史,监察制度源远流长,这种制度设计固然有巩固封建帝王统治的初衷,客观上讲,对于纠举风化、澄清吏治也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历朝历代对谁来监督监察官、怎样监督约束监察权这个问题规定甚少,特别是对监察机构如何强化自我监督始终缺乏有效手段,甚至有的朝代监察权无节制滥用而出现败坏政纲之事。

    宋代监察机关主要有谏院和御史台。宋初,为防大臣专权擅政,委御史台以重任,台谏官均由皇帝亲自任命,以宰相为主要监察对象。谏官可随时弹劾执政,并许以风闻言事,因此谏官往往放言无忌、恣意攻击,而宋室对此种作风多方鼓励,从不罪责言官,因此监察权超过相权,宰相受言官的牵制,不能有所作为。宋代党争,虽不及唐代之盛,但也相对尖锐。当时朝臣间冲突最大的莫过于执政大臣与谏官之间的敌对。发生于宋仁宗年间的“庆历党议”就是这种矛盾的集中体现。

    实事求是地讲,设立谏院、御史台,赋予谏官监察大权,让其监察百官,这种制度本身并无错,出发点是好的。但错就错在赋予他们权力而不加以限制,也不让其担责,这虽与宋朝强干弱枝、重文轻武的国策有关,但根子上还是缺乏对监察官的有效监督和约束,致使其用权泛滥、以权谋私。

    宋之后各代,吸取宋朝的教训,加强了对监察权的限制。明英宗正统年间颁行的《宪纲事类》,相当于明代的监察法,其中规定监察官作风“行止语默,须循理守法。若纤毫有违,则人人得而非议之。在我无暇,方可律人。”也就是说,监督者必须正人先正己,只有自身正,才能去监督别人。

    打铁必须自身硬是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硬性要求。历史教训一再警示我们,强化纪检监察自我监督须臾不能放松,这根弦只能越绷越紧。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纪委监委的监督范围扩大了、权限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要求我们必须拿出刀刃向内的勇气在自我监督上下狠功。

    要在教育引导上下功夫。既注重能力本领提升,强化依规依纪依法的程序意识,更注重培养政治忠诚,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定力,确保政治过硬。要在日常管理上下功夫。健全内控机制,完善制度规程体系,有效堵塞漏洞,防范风险点,织密织牢监督大网。要在严查重处上下功夫。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以案谋私、跑风漏气等问题严肃问责,坚决清理门户,严防“灯下黑”,用铁的纪律锻造铁的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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