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五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有关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甘肃省第十二届委员会设置研究室、委员工作委员会和以下9个专门委员会:
1.提案委员会
2.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3.文史资料和学习委员会
4.经济委员会
5.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6.科教文卫体委员会
7.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8.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9.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