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通过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12月18日,新华网)
生态损害赔偿并非新概念,早在2015年,中办、国办就印发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等7个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笔者认为,此项制度的全国试点及将来的有效运行,可以改变之前“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尴尬局面,使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摆脱“公地悲剧”。
近年来,生态环境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但一方面政府部门对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却是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者法律责任依然过轻。如根据环境保护法,虽然可以对污染环境者处以罚款乃至拘留等惩戒措施,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一般来说,罚款的数额不过数万元或几十万元,与环境污染所带来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相比,不算什么。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环境污染具有公害性、潜伏性、长久性等特征,这导致一些土壤、水源等被污染后,很长时间方能发现,到发现之时,受到污染的土壤可能已经难以修复,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已经难以彻底康复,或者说,其修复或康复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相当高,根本不是罚款、拘留所能折抵的。如果这些成本均由政府承担,将极大地增加毫无过错的其他人的负担,导致生态环境陷入“公地悲剧”。
而且,环境污染的后果和损失难以评估,责任主体难以查清。如果让受害者个人或实力较弱的民间公益组织出面,很可能无法理清损害后果、修复成本、修复期限、赔偿数额等较为复杂、专业的问题,以至于在主张权利时处于被动局面,无形中放纵了违法责任人。授权市地级政府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将有效解决这一难题,让污染环境者切切实实地承担代价。
作为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的重要性毋庸赘言,理当以更严格的法律,最严厉的追责加以保护。构建一个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无疑将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资源者承担更重的法律成本,并形成倒逼机制,让人们认识到生态环境不再是可以任由污染、毁坏的“公地”,从而实现以良性制度打造宜居、和谐的生态环境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