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日报
2017年11月15日
第04版:评 论

【黄河时评】强化对“现金贷”的监管


    盘和林

    近日,一款名为“现金贷”的小额、短期线上金融产品引发广泛关注和质疑,动辄500%的超高利率、暴力催收、泄露用户隐私等行业乱象不断爆出。

    针对此现象,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包括“现金贷”在内的所有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下一步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

    笔者认为,现金贷实施穿透式监管的重点在于,在确保“机构健全性”上下功夫,例如设置牌照等准入限制,定期进行财务审查、合规性审查等,这样才能真正避免行业乱象滋生。

    最近,很多媒体纷纷质疑现金贷。其实现金贷本身没有罪,从事现金贷的公司未必就充满罪恶。实事求是地说,以大数据、风险控制为基础的金融科技公司,能够让被排斥在传统金融市场(银行信贷)之外的人群获得金融服务,这是具有积极意义的,能够增加社会福利。现金贷在我国确实存在很大的市场需求。现金贷的乱象在于,绝大多数现金贷平台自称金融科技公司,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当前,现金贷业务仍处于灰色地带,例如部分机构变相以服务等方式维持畸高的利率;现金贷的借款资金流向、房贷机构的杠杆率等,都处于监管空白。有的现金贷平台公司甚至自称是事业平台,只是“撮合”交易,企图打金融产品的擦边球。

    按照穿透式监管思维,现金贷平台的“撮合”功能就是典型的金融中介机构,而金融市场及金融中介机构,哪怕是在以高度市场自由著称的美国经济中也是受到最严格监管的部门。

    一般来说,政府出于两个方面原因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监管:一是帮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获取更多的信息;二是确保金融体系及金融机构的“健全性”。前者一般是要求已经纳入金融监管的机构进行更多的信息披露,例如利率及服务费,但对于现金贷,目前的重点在于“机构健全性”监管。

    金融机构的健全性监管,顾名思义就是对其是否健全可靠进行监管。现金贷等金融机构健全性监管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准入限制,即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设立必须实施严格的管理,希望设立金融中介机构的个人或组织必须从政府获取牌照,只有那些信誉良好且初始投入大量资金的个人或企业才能得到牌照,避免“空手套白狼”等情况发生。

    其次是信息披露。金融中介机构要受到十分严格的报告制度,特别是其财务账簿要受到定期审查,还要向公众公开某些信息,例如年化利率等情况。

    第三,资产和业务活动、利率要受到限制。例如现金贷不得向大学生放贷、要规定借款利率的上限等。同时,还要对其资产杠杆率进行限制,以降低其金融风险。

    金融机构是否健全可靠是金融体系监管基础性的前提。甚至可以说一切金融监管手段或原则都是从“机构健全性”开始的,而现金贷所暴露的畸形超高利率、暴力催收、泄露用户隐私等乱象的根源在于缺乏起码的“机构健全性”。因此,现金贷的监管核心应该在于强化“机构健全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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