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22年08月23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以案说法】

委托人“跳单”,也应支付中介报酬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某房产经纪公司与被告董某、王某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21年4月,原告与被告王某签订居间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出售其所有的房屋1套,约定价格93万元。后被告董某委托原告提供购房中介服务,约定按房屋成交总价的1%向原告支付服务佣金。其间,原告为被告董某提供被告王某所有房屋的信息,并为二被告提供看房、代办房贷手续等中介服务。但二被告在约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反悔,未签订买卖合同,原告的中介服务暂止。后原告得知二被告跳过原告的中介服务,利用原告提供的便利条件,直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得知后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属于跳单行为,应向其支付佣金,在向二被告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该案开庭审理前,法官针对案件事实,向二被告释明法律规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以被告王某支付原告1万元佣金,董某支付原告5000元佣金调解结案。

二手房交易中,房产中介公司发挥着巨大作用,一条龙服务为业主和客户省了不少事情。找到满意的房源签订合同时,客户为节省中介费用,绕过中介直接与卖方签约,这种买房时“跳单”的行为中介方时常会遇到。那么,“跳单”行为是否违法?应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以案说法。

记者:什么是“跳单”行为?“跳单”行为违法吗?

姜律师:“跳单”行为是违法的。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是指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后,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而甩开中介人私下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委托其他中介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的现象。“跳单”在中介合同中时有发生,尤其体现在二手房买卖中介纠纷中。

记者:常见的“跳单”形式有哪些?

姜律师:我们常见的“跳单”表现形式有:一是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直接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将中介人提供的信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以亲朋好友的名义与合同相对方订立合同,以达到绕开中介的目的。

记者:委托人在接受中介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后绕开中介订立合同,还需要向中介支付报酬吗?

姜律师:需要,《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支付报酬。

记者:委托人跳单后房屋中介公司如何维权?

姜律师:面对跳单,房屋中介公司大胆发声,索要报酬须有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双方签订的中介合同已生效,且中介公司按约向客户提供了服务;二是客户客观上实施了“跳”开中介公司的行为,如直接与房屋业主签订合同等;三是客户与第三人签订合同,主要是利用了中介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和媒介服务,两者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当然,如若同一房源在多家中介公司被同时使用,客户依据各家中介公司的服务、价格等,最终选择了一家中介公司而“跳”过其他中介公司的,则其他中介公司无权索要中介费,唯有被选中的中介公司有权主张。

姜律师提醒,“跳单”行为直接损害中介正当利益,间接影响经济社会运转,有碍诚信社会建设,应承担支付报酬的法律责任。房屋中介公司及各位客户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维护自身的权益,既不能忍气吞声,更不能滥用权利。广大消费者也需恪守诚实信用原则,通过正规中介购买、租赁房屋,尊重中介的劳动成果,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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