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经济日报
2022年08月09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 苏叶

案例:2019年9月万某认识了一名姓王的男子,因为两人聊得来便逐渐发展成了恋人。自从认识那天起,王某对万某很是体贴,经常用微信给她转钱用于日常花销,转账数额从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直到2021年8月份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但让万某没想到的是,王某突然要求她归还恋爱两年来给她花的钱,这让万某难以接受,拒绝归还。王某被拒绝后便以归还借款为由将万某告上法庭,要求万某归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查明,自2019年12月起至2021年7月,王某35次通过微信方式向万某转账累计3万余元。2021年8月王某将万某起诉至天水市秦州区法院小天水法庭,要求万某归还该笔款项,王某主张上述所有款项均是借款,但是小万却不认为这些钱是借款。

经过法院查明这些钱确系两人恋爱期间发生的转账行为,而且其中还有一些特殊意义的数字的转账,法院认为,这些钱应该系双方恋爱期间男方自愿给女方的赠与,而不应该属于债务。庭审中,王某也未能当庭举证这些钱是借款,于是法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恋爱过程中,为了增进感情都会互相赠送礼物,口红、项链或者发个“1314”“520”的红包,本是很美好的纪念,分手后却因此反目成仇,连赠送的财物都成为了纠纷的源头。那么,分手了曾经送出的财物还能不能要回?我们邀请甘肃正步律师事务所的姜剑霄律师来为我们解答。

记者:恋爱期间的花费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姜律师:如果是无偿赠与对方的一般是不可以要回的,除非具备法定撤回赠与条件。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这种在法律上称为“附条件赠与”,则是可以要回的(比如彩礼)。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记者:恋爱中男女互赠的财物属于什么性质?

姜律师:恋爱期间主动发一些带有特殊含义金额的“520”“1314”等等,都会被算作一般赠与。还有在特殊时间,比如七夕节、生日的时候发的具有表达爱慕意义的特殊金额红包。如果不是在特殊时间不以特殊数字形式,但却在红包上注明“爱你”“亲爱的”之类的,也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

还有一种是消费性赠予,消费性赠与是指赠与一方赠与接受一方财物让其消费,属于一般性的赠与。在恋爱期间,消费性赠与的情形非常普遍,比如一方为另一方支付吃饭、住宿、娱乐、旅游、医疗等等费用。在消费性赠与中,由于消费的现金已经不存在,并且一方向另一方赠与的并非实物,所以一旦恋爱关系终结,消费性赠与无论是否以结婚为目的,无论赠与数额是否巨大,赠与一方都不能向受赠一方主张返还。

恋爱期间有时也会出现一些大额赠与,比如贵重首饰、包包、汽车等等,这些通常不属于日常生活消费内容,在赠与对方之后是否追回,则要根据赠与人赠与贵重物品当时的目的进行界定。如果为了讨得对方的欢心赠与对方的贵重物品,这种赠与也属于一般赠与,一旦转移财产就无法要回。

姜律师提醒,在男女双方恋爱关系中,如果确实一方向另一方要借款的,在转账的时候应该在转账的备注栏备注借款二字。一些小额的甚至有一些特殊意义的,比如说“520”“1314”之类的,一般在恋爱关系中都认定为赠与,所以说在恋爱期间发生借贷的话一定要慎重。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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