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21年08月19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工会干部笔谈】

保障职工权益践行维权职能

周恩戌

维权是工会的法定职责。“组织起来,切实维权”是新时期新阶段全总确立的工会工作方针,也是工会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然要求。工会维权要层层设防,所谓层层设防,就是在劳动关系全过程设防。即劳动合同签订前、劳动合同履行中和劳动争议产生后三个阶段设防。

劳动合同签订前设防

劳动合同签订前设防就是源头设防。在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工会要及时介入,充分运用现行法律保护职工权益,事先堵塞漏洞,避免争议产生。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九项: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职业病危害防护;9、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工会要监督检查,防止必备条款的缺失。这些条款往往涉及职工核心利益并容易产生争议。如果缺失,由于解释权和主动权都在用人单位手中,职工就处于被动状态。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订立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用职代会表决的方式确定,职代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权实质是共同决定权,属于企业内部立法权。在职代会上,表现为审查同意或否决。《劳动合同法》规定了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如下法定程序:1、民主讨论;2、提出方案;3、平等协商;4、共同确定;5、公示告知。如果说这条规定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关口,那么工会就是守门人。在这里,法律赋予了工会的权利。工会有所作为,就可以从源头设防,切实维护职工权益。

劳动合同履行中设防

劳动标准是劳动关系的实质内容。《劳动合同法》是国家标准,企业的《集体合同》是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是什么关系?有三种:一是企业标准低于国家标准;二是企业标准等于国家标准;三是企业标准优于国家标准。低于是无效的,因为是违法的。等于是无用的,因为法律已有规定。优于才具有真正价值的。怎样才能“优于”呢?职工权益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法定权益;一部分是合理利益。法定权益是有明文规定的,是强制性的;合理利益是指那些应该给的、有条件给的以及已经给了但没有法定约束力的,合理利益没有被法定,但可以由双方来约定。法定的违反了叫违法。约定的违反了叫违约。集体合同的任务,就是把合理利益通过约定变成法定权益。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所以,要想争取劳动者的利益,改善劳动条件,就只能通过在法定基础上的不断约定,提出优于法定标准的企业标准,这就是集体合同的作用。

劳动争议发生后设防

工会在处理劳动争议中要尽其可能帮助职工主张合理要求应抓住如下几个关键节点:1、判断是否属于法定争议范围,属于哪种争议;2、争议的焦点是违反国家“法”还是违反单位“规”;3、如果是违规,要确认“规”本身是否合法;4、任何“规”都必须经职代会通过(程序)并不得违法(内容);5、必须提供职工对“规”知情的证据;6、法和规都不明确所造成的争议,要充分考虑职工主张的合理性,帮助职工主张合理要求,是工会维权的价值所在;7、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8、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9、工会尽可能提出降低惩罚提高利益的理由,维护好职工权益;10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11、工会自始至终要充分考虑职工主张的合理性,帮助职工申诉。

(作者系省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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