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对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机制等进行了完善和规范。
《意见》明晰了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需转让的,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转让;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可以继续保留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也可以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将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方式。
对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出租管理,《意见》规定,以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方可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依照规定办理登记。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的相关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
《意见》明确,按照债权平等、适度放宽的原则,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签订抵押合同。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连同其地上建筑物一并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其抵押价值应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计算。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
为规范市场秩序,《意见》要求,各地要在自然资源部门现有的土地交易机构或平台基础上搭建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交易平台,汇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信息,提供交易场所,办理交易事务,并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信息发布、交易、成交确认、合同签订等一站式服务。各市州要积极推广“互联网+政务服务”模式,争取在2020年年底前建成网上交易系统,实现网上交易。(宗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