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10月18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案例提醒】员工意外险受益人竟成了单位

    薛勇打工时不慎受伤,当他得知单位为员工投保了意外险后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款。不料,保险公司称理赔款已经给了单位,但单位却称员工的意外险是单位投保的、理赔款也应该给单位。那么,薛勇有权索要保险理赔款吗?

    2016年,薛勇由某公司派遣到某工地工作,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右眼受伤。虽经住院治疗,薛勇的右眼还是造成了永久性的残疾,经司法鉴定确认其为七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某公司垫付了相关的医疗费用。

    出院后,应公司要求,薛勇在某保险公司理赔的申报材料上签了字,他这才知道,某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等保险。

    然而,申报理赔后,公司就让薛勇回家休息了。之后,在薛勇不知情的情况下,某公司私自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款近28万元截留。薛勇得知自己有保险,就到某公司和保险公司交涉,但保险公司称已经理赔完毕,有任何纠纷让他找单位解决;某公司则称意外险是单位投保的,理应理赔给公司。无奈之下,薛勇来到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

    律师认为,本案有几个问题需要解决:一是薛勇是否是某公司所投团体保险的受益人;二是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三是如何处理保险合同纠纷与工伤认定两个法律关系。

    经过讨论后律师认为,某公司为薛勇等农民工投保的意外伤害险,受益人应当是农民工本人,而非某公司,因此理赔款应当支付给薛勇本人;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过程中存在过错,没有对事实和薛勇的身份尽到审查责任,导致薛勇没有拿到赔偿款,故保险公司应当继续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保险合同纠纷与工伤认定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律师决定分案解决,先帮助薛勇要回保险赔偿款,然后另行解决工伤待遇问题。之后,律师帮薛勇将某公司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律师表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虽然是某公司,但受益人是薛勇,保险公司应当将理赔金给付薛勇,但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过程中,没有对薛勇身份尽到审查责任,导致某公司在没有薛勇授权的情况下支取了保险金并且违法截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辩称,支取保险金是经过薛勇同意的,并且用保险金抵扣了单位为他支付的医疗费用等,但公司并没有拿出薛勇的授权证明。

    法庭经过审理,支持了薛勇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约28万元理赔款的诉讼请求,但他的医疗费是某公司垫付的,保险公司赔偿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2.9万元,薛勇应当返还给某公司。

    律师提醒:薛勇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因工受伤,符合法律关于工伤的规定,他有权要求申报工伤,并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与此同时,单位为员工上的团体意外保险,受益人应是员工,薛勇同样有权要求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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