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2月01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维权热线】婚前买房一直出租离婚时租金咋定性

    维权热线:

    我和蔡某结婚前,我妈一次性付款为我购买了一套住房,之后房屋一直用于出租,这些年的租金,我也从来没过问。现在蔡某要与我离婚,要求那套房屋所得的租金平分一半给他。请问这部分租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郭红

    郭红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你所述,且在蔡某没有对该房屋作出任何贡献的情况下,该租金收益应当视为你个人财产的孳息,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电话:0931─8825921

集团数字报刊 : 兰州晨报 | 甘肃农民报 | 陇南日报 | 天水日报 | 酒泉日报 | 金昌日报 | 张掖日报 | 武威日报 | 西和报 | 定西日报
2019-02-01 2 2 甘肃工人报 c109481.html 1 【维权热线】婚前买房一直出租离婚时租金咋定性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