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
我和蔡某结婚前,我妈一次性付款为我购买了一套住房,之后房屋一直用于出租,这些年的租金,我也从来没过问。现在蔡某要与我离婚,要求那套房屋所得的租金平分一半给他。请问这部分租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郭红
郭红同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你所述,且在蔡某没有对该房屋作出任何贡献的情况下,该租金收益应当视为你个人财产的孳息,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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