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2月01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帮你支招

    自己存给孩子的钱 前夫能不能用

    一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根据协议我们10岁的儿子小明随前夫一起生活。考虑到儿子将来的生活、教育需要,我将自己分得的3万元转到了儿子名下,同时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最近,我前夫因为生意亏本,私自将儿子名下的这笔钱取了出来。我得知后,立刻找到前夫要求他把钱还给儿子。但是他却认为,他是儿子的监护人,完全有权利处理这笔钱。请问,我前夫有权擅自挪动这笔钱吗?

    答:根据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您前夫随意支取、使用您儿子小明钱款的行为是违法的,损害了小明的合法权益。

    借条未作约定 能否主张利息

    2017年5月10日,王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0日至8月10日,但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既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给王某。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向王某催要,但王某迟迟不还,李某认为王某长时间占用自己资金,应当支付利息作为补偿,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诉讼过程中,王某认为自己和李某仅仅约定了借款,但是并未约定利息,所以只想归还借款,不愿意支付利息。请问,王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借款利息,李某能否向王某主张支付利息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所以视为不支付利息,李某无权要求王某支付借期内的利息。但是关于逾期利息,虽然没有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李某的主张却可以得到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属于双方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的情形,故李某可以要求王某按照年率6%支付逾期利息。

    员工虚构工作经历辞退是否需要补偿

    去年10月,我公司招聘有一年以上文员工作经历的职员,李小姐前来应聘。她回答公司提问及填写履历表时,均称自己做过两年文员工作。为此,公司与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李小姐到岗后,公司发现很多文员的工作她都做不好。经调查了解得知,她大学毕业后曾在某单位做了两个星期文员工作,后来一直待业。公司认为她虚构工作经历,决定将她辞退。但李小姐却提出,公司无故辞退她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此种情况公司能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从你反映的情况看,李小姐前来你公司应聘,没有提供自己的真实信息,而是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以致公司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与她签订了劳动合同。

    由于公司的具体职位对应聘者工作经历有特殊要求,聘请没有相应工作经历的职员是违背公司意愿的,因而你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始无效,因此公司有权辞退李小姐。

    此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以该劳动合同有效为前提。只有劳动合同有效,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如果劳动合同无效,则无所谓解除,更谈不上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你公司辞退李小姐,无须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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