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1月18日
第01版:要闻

【法援在行动】工作期间被打能否被开除

    本报记者 范建设

    汪某因工作问题与同事陈某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就动起手来,其间也没有人上去劝阻制止。

    事后公司针对这起事件作出处理:因汪某、陈某二人在工作期间打架斗殴,违反了公司规定,故将两人各扣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汪某进公司签合同时,同时签署了一份《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其中就提到“上班期间打架的,一经查实,当事人扣款500元,并做辞退处理”。

    汪某被公司解雇以后,向公司索要赔偿金等相关费用,却毫无回音,便起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情发生后,公司未向在场人详细了解情况,仅凭只言片语就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此外,在这起冲突中,是陈某首先揪打汪某,汪某系被动一方,主观上并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故意。公司也并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汪某已构成公司严重违纪的考核规定中辞退处理程度的证据,故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违法,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汪某赔偿金两万余元。

    针对法院的判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告诉记者,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来看,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以及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的合法理由,劳动者情节轻微的过错不应受到辞退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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