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9年01月11日
第01版:要闻

【法援在行动】员工拒绝调岗,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本报记者 范建设 

    王某于2011年2月到某公司从事维修工作。2017年3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从事操作工工作,某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王某的工作岗位。

    同年10月,王某参加了某公司组织的TPM2人员培训。后公司通知王某到TPM2岗位工作,并告知王某拒绝到岗的相应后果,但王某予以拒绝。同月21日,公司再次征求王某意见并再次被王某拒绝。同日,公司向王某送达了岗位调动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了相关调岗情形以及不服从调岗的相关后果,王某未到岗。同月23日,公司向王某出具退工通知单,通知单载明:兹有王某由于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等。王某在通知单上签字。

    后王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那么,员工拒绝调岗,用人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带着这一问题,记者日前咨询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法官孟定军,孟法官就此问题进行了解读。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合理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和生产经营需要,对人员岗位进行适当合理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本案中,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依法变动王某工作岗位的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

    王某作为维修钳工,对生产设备有一定的了解,新调岗位主要从事生产为主维修为辅的工作,公司亦给予员工自行选择原维修区域的生产岗位,故王某经过培训后应能胜任,且TPM2岗位工资待遇在原考核奖金的基础上另增加TPM2考核奖,工资待遇不低于王某原岗位。因王某不同意岗位调动,单位多次与其沟通并书面告知相应后果,王某均不服从岗位调整。

    用人单位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岗位调整,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可根据单位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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