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12月07日
第03版:法制·社会

【以案说法】员工闹脾气不上班 诉公司索要赔偿金

    因加班问题与公司产生争执后,员工不再上班,公司从次月起停发工资、停缴社保。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近日,福建厦门集美区法院发布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审认为厦门大海制造公司(以下简称“大海公司”)与员工阿强(化名)之间的劳动关系处于中止状态,双方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判决大海公司不需支付阿强赔偿金。

    争议:和领导闹矛盾旷工,员工要求公司赔偿

    2014年,阿强入职担任大海公司车间技术人员。2017年7月,阿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8年7月。去年10月25日,大海公司负责人老张(化名)交给阿强一份样品图纸,要求阿强完成样品再下班。阿强表示希望第二天再做,但老张不同意。当日下班时,老张找到阿强询问样品进展,阿强称没有做,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对于事情经过,双方各执一词。阿强主张因老张表示“完不成样品,明天就不要来上班了”,所以从去年10月26日起,就没再上班。大海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并提出阿强于去年10月26日辞职,当日有对阿强进行挽留,但阿强未再来上班。阿强的工资由大海公司发放至2017年10月25日,社保也只缴纳至2017年10月。

    2017年11月,阿强以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大海公司支付赔偿金4.92万元。

    同年12月,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大海公司向阿强支付赔偿金4.92万元。但大海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双方都缺乏证据,劳动关系未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强主张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无法证明大海公司作出开除、除名、辞退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大海公司主张阿强主动辞职,同样无法证明,阿强也不予认可,故法院均不予采信。大海公司与阿强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尚在约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内,但自去年10月26日起,阿强未到大海公司上班,大海公司也没有联系阿强。没有支付阿强劳动报酬,也没有为阿强缴纳社会保险,双方劳动关系的主要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但并未解除。故阿强以大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赔偿金,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法官说法: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法官表示,“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解除或终止,劳动者没有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安排劳动者工作、不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互不联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本案中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已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提出辞职,但双方均无法证明,法院均不予以采信,且审理中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希望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故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而是处于中止状态。

    在此期间,双方均可依法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阿强主张的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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