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人报
2018年12月07日
第01版:要闻

【维权热线】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单位不得扣发福利

    维权热线:

    我是某商场的一名售货员,半年前的一天,我在搬运柜台货物时摔伤,为此住院治疗了一个月,并遵医嘱休息了两个月,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而令我气愤的是,在养伤期间,商场只按照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我工资,其他奖金福利一概没有。请问,单位能否在我治疗工伤期间扣发我的工资福利? 王丽

    王丽同志:

    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您因负工伤,住院治疗和停工休息了三个月,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该商场仅仅付给您最低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应当按照您受伤前的全勤工资数额发给您工资,并支付给您相应的福利待遇。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维权热线”电话:0931─88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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